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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债务催收:分享债权转让的相关知识
信息来源:广东债务催收   发布时间:2015-4-23   浏览:

一、什么是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一)债权的全部转让:

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

(二)债权的部分转让:

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二、债权该怎么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一)债权转让要履行通知义务

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资格。

如果一味强求通知义务要在诉讼之前完成,并且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以此为由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则违背了合同法设立债权转让的立法本意——及时解决经济纠纷,鼓励交易、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同时又曲解了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的立法本意,该条规定通知义务意在一方面尊重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维护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以债务人得到债权转让的通知的时间为分界点,确认债务人应当履行其偿债义务的对象.

(二)债权转让要向谁通知?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三)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有哪些?

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一般的债权转让的通知可以以口头方式(如果债务人不予认可,则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明),也可以书面通知。

三、哪些债权不能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抚养费;

(2)双方当时约定权利不能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以上便是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内容,包括债权怎么转让,以及哪些债权不能转让的具体分析。 相信您看了本文后对这方面的内容也有了初步的了解。债权转让比较特殊,不同于一般的的转让。债权人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如通知义务,否则有可能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对于这种情形,您的利益还可能会受到损害。为了避免日后会引发一系列不必要的纠纷,您有必要在进行债权转让前,咨询相关律师,以防吃大亏。湖南债务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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